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
表9.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
总容积V(m3) |
V≤500 |
500<V≤2500 |
V>2500 |
单罐容积V(m3) |
V≤100 |
V≤400 |
V>400 |
水枪用水量(L/s) |
20 |
30 |
45 |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总容积小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9.2.6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9.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V.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9.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L/s~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 消火栓应沿建筑物均匀布置,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8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9.2.9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9.2.10 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3.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