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10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大于15m3,当直埋于建筑附近,且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中间罐的储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5.4.11 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12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l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除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可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
2 总储量大于lm3、而不大于3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有关规定;
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 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4.1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4.14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 公共建筑
5.5.1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当建筑内需要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5.3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表5.5.3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
人 数 |
一、二、三级 |
3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
四级 |
2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
5.5.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5.5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6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5.7 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