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
厂外道路路边 |
厂内道路路边 |
主要 |
次要 |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
30 |
20 |
15 |
10 |
5 |
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建筑分类
名称 |
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 |
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
一 类 |
二 类 |
居住
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 |
其他
民用
建筑 |
l.医院、重要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
3.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
4.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5.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
除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 |
注: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承重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00 |
难燃烧体
0.50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楼梯间、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难燃烧体
0.50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
0.75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柱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00 |
难燃烧体
0.50 |
梁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难燃烧体
0.50 |
楼板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疏散楼梯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0.25 |
难燃烧体
0.15 |
燃烧体 |
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3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