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