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 除第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甲 |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乙 |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丙 |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
丁 |
难燃烧物品 |
戊 |
不燃烧物品 |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承重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00 |
难燃烧体
0.50 |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难燃烧体
0.50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烧体
0.75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
0.75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柱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00 |
难燃烧体
0.50 |
梁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难燃烧体
0.50 |
楼板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75 |
难燃烧体
0.50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难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疏散楼梯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75 |
燃烧体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15 |
燃烧体 |
注: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