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建筑市场监管探索创新的实践与发展趋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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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位进一步明确,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不该管的、可管可不管的坚决退出,应该管的则必须坚决管好。同时,工程建设规模的快速扩展和有限的监管力量之间的矛盾,也决定了监管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监管面越大,监管的深度越不够。因此,调整监管内容,加强重点监管,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将成为建筑市场监管的趋势。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应把握在保证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等方面。重点强化质量安全等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监管,强化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市场突出问题的监管,强化对不正当竞争以及过度竞争带来的不公正交易的监管,强化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从而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一)积极推动建设领域清欠工作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近些年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清欠工作关系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19项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不断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清欠工作,如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落实;明确清欠责任,加强目标考核;司法积极介入,加快解决拖欠;综合运用施工许可、市场准入、诚信记录等措施,督促业主和施工企业尽快清欠;加强督察督办,对清欠不力的予以通报;严格规范企业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等,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针对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各地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如上海市颁布了旨在立足源头预防、健全长效机制的《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该规定在国内首次对建设资金提出了系统的监管措施。一是实施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设立工程建设账户;二是加强预售资金管理。进行预售的建设项目,预售款应全额进入工程建设账户,先行用于工程建设款的支付;三是细化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或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材料;四是完善农民工工资监管。施工企业应设立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专用帐户及工资保证金;五是建立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诚信系统。企业的工程款和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信息,纳入全市企业信用体系,与企业征信系统连接。 (二)强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 维护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能力强、水平高、信誉好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否公平、公正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也关系到政府形象、廉政建设和建筑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强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建筑市场规范运行。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江苏、湖南等地通过加大对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和程序、评标专家行为等影响招投标公正性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保障了建设工程交易行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为规范资格审查,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规定,施工项目公开招标企业入围采取全部入选法、随机确定法、资格预审法三种办法。对于规模较大或施工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才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法。资格预审文件不能以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或预先确定投标人的数量等办法排斥潜在投标人。当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得少于7个。上海市还实行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公正度评价制度,进一步增强对招投标监管的力度。由市建设交通委纪工委、监察室牵头,对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按照不同项目性质和一定比例进行分类抽查,对确定为抽查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发放公正度评价表。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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