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官当”制度。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 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 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 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20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 《大清律例》 ; 《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 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21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 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 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 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