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考前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应考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考前培训。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有关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