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和《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川人发(2005)21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规定,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2、《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协理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已纳入国家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制度,是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写考试教材,负责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协助省人事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入库试题的命题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厅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抽取每一年度的考试试题和制卷,并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颁发共同用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后,方可报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业。未注册登记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二条 经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房地产经纪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注册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地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注册管理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
第十五条 各地人事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和资格注册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所在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