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期注册者,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和注销情况,并报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个人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者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有权拒绝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房地产经纪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房地产交易事宜,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第二十六条 依法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成立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试教材的征订发行由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负责。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从2005年度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
首次考试于2005年9月份举行。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全国统一大纲执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基础》两个科目。考试在一天内进行,每个科目考试的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在《暂行办法》颁发前,已取得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资格证书、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现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 纪机构,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经纪工作实践经历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基础》科目。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六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未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参加考试,考生携带报名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到当地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