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辽人考函[2007]33号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一)房地产估价师
10月20日上午9:00 – 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 – 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21日上午9:00 - 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 – 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专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房地产经纪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对2007年度报考房地产经纪人的考生,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科目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申请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和本人近期1寸照片二张,按上述职能分工,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