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备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3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
8坚向与排水
8.0.1城市用地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及年均降雨量等因素合理选择地面排水方式,并与用地防洪、排涝规划相协调。
8.0.2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地城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8.0.3雨水排出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条件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
8.0.4城市用地防洪(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防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
2设防洪(潮)堤时的堤顶高程和不设防洪(潮)堤时的用地地面高程均应按设防标准的规定所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有波浪影响或壅水现象时,应加波浪侵袭高度或壅水高度。
8.0.5有内涝威胁的城市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8.0.6当城市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城市用地时,宜用边沟或排(截)洪沟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雨水排除。
9.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9.0.1竖向规划中的土石方与防护工程应遵循满足用地使用要求、节省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确定。
9.0.2土石方工程包括用地的场地平整、道路及室外工程等的土石方估算与平衡。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9.0.3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宜根据规划地面形式及所防护的灾害类别确定,主要采用护坡、挡土墙或堤、坝等。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街区用地的防护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3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5-1.0;
4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用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5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超过6.0m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
9.0.4土石方与防护工程应按表9.0.4的规定列出其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