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台地的长边应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3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m.
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5坚向与平面布局
5.0.1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15%;
2居住用地应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30%;
3工业、储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
4城市开敞空间用地宜利用填方较大的区域。
5.0.2街区竖向规划应与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用地分台应考虑地形坡度、坡向和风向等因素的影响,以适应建筑布置的要求;
2公共设施用地分台布置时,台地间高差宜于建筑层高成倍数关系;
3居地用地分台布置时,宜采用小台地形式;
4防护工程宜与具用防护功能的专用绿地结合设置。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竖向与城市景观
6.0.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有明确的景观规划设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留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物;
2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点、区段和设施;
3保护和强化城市有特色的、自然和规划的边界线;
4构筑美好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6.0.2城市用地分类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用地作分类处理时,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型应与环境协调;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
2城市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
3地形复杂的山区城市,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其形式和尺度宜有韵律感;
4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6.0.3城市滨水地区的竖向规划应规划和利用好近水空间。
7竖向与道路广场
7.0.1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
2结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3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4步行系统应考虑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7.0.2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2非机动车车街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较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3道路的横坡应为1%-2%.
7.0.3道路跨越江河、明渠、暗沟等过水设施时,路高应与过水设施的净空高度要求相协调;有通航条件的江河应保证通航河道的桥下净空高度要求。
7.0.4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闭间步行交能或人户的梯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