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长白县城市规划组织机构,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对于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保障问题,在现有体制下,县政府具有一定的协调作用,但很难得到全面解决。原有问题协调解决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又会出现新的需要协调的新问题。因此,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问题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需要长期稳定的机构来跟踪和承担。目前,长白县已有建设局规划办公室来主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但一旦涉及到职权范围外的情况就很难处理,经常会出现规划难以实施的问题,这就需要县政府成立专门的由县委书记亲自担任主任,由主管县长担任副主任,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直接参与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根据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在牵头组织制定全县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市交通、绿地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时,建立并促进有关县直部门与各乡镇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关系。
2、为各乡镇政府提供技术协助,鼓励地方政府使用效益好、效率高的规划资源、工具和程序。来源:考试大
3、审议并定期评估吉林省政府、白山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县各级政府重要的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相互之间的协同关系,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动建议。
4、协助县委、县政府调控各项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选址,其重点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县委、县政府作出规划建设的决策。
5、建立全县的网络信息系统,负责对相关规划问题决策提供基础研究与信息收集工作,并不定期发布规划实施行动的进展报告。
二、建立城市规划法规,重视村镇规划的编制
(一)法规的建立
由县人大制定并颁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授权确立规划协调的执行机构——长白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确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各部门协调中的法定地位,使协调工作既有机构保障,又有法律依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应规定: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法定地位及组织方式、职能与协调程序。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与县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在规划管理权限上的划分。
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及编制、审批与实施主体。
4、违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二)村镇规划编制
加强区域规划协调,完善长白县各专项规划和各乡镇的总体规划,以便充分落实本规划。在各乡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邻乡镇及相关各部门的规划意见。项目审批方面,对有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的项目,应征求相邻乡镇的规划意见,如相邻乡镇对此项目有不同意见,应上报长白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规划建议规定,凡跨乡镇项目、重大项目的选址一定要经过“长白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审批。
三、加强政府引导,加快户籍改革,推进长白县城镇化进程
除了调控公共财政的有效投入以外,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还要引导企业、集体经济、基金等各项资本投向城市的建设开发,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建设。
树立城乡统筹发展的观念,改革户籍制度,逐步放宽常住人口的“农转非”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可先以长白规划区作为试点。
加快住房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区和城镇集聚。
加快城镇化进程,需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各层次的人才,必须增强长白县的人才蓄积能力。四、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实现全县健康发展
综合运用政策手段、经济手段、科技手段等,多管齐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长白县委、县政府的综合协调机制。在政府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下,制定长白县在产业、土地、人口、环境、投融资等方面的政策,同时对各乡镇的规划和发展调控提供战略性政策框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乡镇之间建立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