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篇幅较小的作品,如图片、诗歌、单篇文章、作品片段等,有时也用于数据库等。
3.获得许可的方式
出版单位既可以与作者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签订合同,也可以与享有着作权的境外出版机构或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比如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适用着作权集体管理。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会员主张、行使权利。
截至2010年,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下:
1.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
2.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3.中国文字着作权协会
4.中国摄影着作权协会
5.中国电影着作权协会
(二)着作权转让
1.着作权转让的特点
第一,受让人通过合同取得某项权利的所有权,因而成为某项权利的主体。
第二,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相应权利,还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无须取得原着作权人的同意。
第三,当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能够对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
2.转让的种类
(1)临时转让
是有时间限定的转让,合同期满,有关权利又自动回归转让人。
(2)永久转让
可称为"卖绝"或"买断",是一种没有时间限制的转让,受让人成为新的着作权人。
永久转让一般很少,但着作权赠与(即无偿转让)就是如此。
四、着作权代理(了解)
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经着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着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包括推荐作品、组织洽谈、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采取法律措施维护着作权人的权利等。
代理人一般通过向着作权人收取佣金(代理费:10%-20%)作为自己的服务收入。
在英美等国,着作权代理还要发现新作者,接受作者投稿和遴选稿件,向出版社推荐作者和稿件。
(一)着作权代理在国外的发展
始于文学代理,如今涉及各类作品在各种载体上各种类型的使用方式。
(二)中国的着作权代理
上世纪80年代初,台湾出现大苹果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988年内地成立第一家着作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以后还有上海版权代理公司、 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公司、北京版权代理公司等,均可从事涉外着作权贸易代理业务。1998年,成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外仍开展着作权代理业务。
国内着作权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A.代理洽谈签订着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
B.代理解决着作权纠纷以及代理诉讼;
C.代理收转着作权使用报酬;
D.组织国内外着作权贸易洽谈;
E.提供着作权贸易咨询服务;
F.开展其他与着作权贸易有关的业务。
中国内地的着作权代理机构和英美着作权代理公司在功能上有所不同:
后者多数是直接代理着作权人;
而前者既代理着作权人,也接受使用者的委托寻找着作权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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