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熟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与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重点)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称下位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宪法 (根本大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主要的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的有)
4.地方性安全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不作介绍)
5.部门(委)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统称行政规章)(主要介绍部委安全规章)
6.安全生产标准(举例)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举例)
说明:
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部门(委)规章由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颁布;
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
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在中国生效。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特殊法)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如相对《安全生产法》而言,《矿山安全法》是单行法;而对于整个矿山开采领域, 《矿山安全法》又是煤矿开采、非煤矿山开采等方面的综合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与现状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起源
安全生产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法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它起源于18世纪工业革命后期,是工业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是工人运动高涨、推动和斗争的结果。
人类最早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的《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
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是在人类进人20世纪才开始的,这就是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1.20世纪初期的劳动保护(1921年-1949年)
以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八小时工作制,保护妇女、童工的利益为目标开始了早期的劳动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