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危险级别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存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存药量,且库房的危险等级应以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等级确定。任何废品不应和成品同库存放。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和装运的通道。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危险品运输宜采用汽车运输,不宜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危险晶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拖拽或在包装箱上踩踏跨越。
7.消防和安全防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厂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储备水量应为最大一组雨淋系统1h用水量与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2h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生产过程易引起燃烧而导致爆炸的工序,应设成组作用的消防雨淋系统。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仓库,桶装堆场、泵房除应设置消火栓外,还应设置泡沫灭火设备等其他灭火设施。
危险品总仓库区消防用水量应按20L/s计算,消防延续时间按3h计算,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蓄水池,保护范围半径不应大于150m.
8.应急救援。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