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全事务所")。
合伙安全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执业机构。
合伙安全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安全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安全事务所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安全事务所承担责任,安全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三条 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以下简称安全咨询)的安全事务所应当取得《安全事务所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咨询。
第四条 安全事务所分为甲、乙级资质,并根据安全事务所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事务所,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咨询,不受地域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事务所,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咨询。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的资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甲级安全事务所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登记有限责任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有限责任企业法人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法人资格5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20名以上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六)安全事务所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5年以上;
(七)有与其申报安全咨询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乙级安全事务所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登记有限责任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有限责任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法人资格3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六)安全事务所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七)有与其申报安全咨询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事务所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同意后,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事务所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