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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

www.zige365.com 2012-12-19 13:33:1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纸张或者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期间与其他应试人员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六)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应试人员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监考员应当责令其将有关物品交由监考员统一保管。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员应当立即报告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以及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二)使用具有通信、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他人抄袭的;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在试卷、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作标记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员应当立即报告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与其他考场应试人员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的;
  (三)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五)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应试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有其他特别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
  当场发现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所在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农业部决定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
  第九条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违法手段获得准考证并参加考试的,由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的,由农业部给予确认资格证无效的处理。
  第十条 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考区兽医主管部门或者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继续参与考务工作,视情况给予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参加考试的;
  (二)命题人员从事与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的;
  (三)发现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等行为而隐瞒不报的;
  (四)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座位及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题卡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六)纵容、包庇应试人员作弊的;
  (七)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试题答案的;
  (八)在接送、保管试卷和答题卡,巡考、监考、阅卷等环节丢失、严重损毁试卷或者答题卡的;
  (九)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试卷或者已密封答题卡的;
  (十)泄露试题内容的;
  (十一)偷换、涂改答题卡或者私自变更考试成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考试作弊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十四)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故意诬陷的;
  (十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或者考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由农业部宣布相应范围考试成绩无效,并由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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