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负责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负责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照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负责收取考试费用; (五)负责核发《准考证》; (六)负责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负责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负责清点、销毁试卷,清点、寄送答卷、答题卡; (十)负责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转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十一)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考务人员 第九条 考务人员是指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参与考试考务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应当向每个考区派出两名考试巡视员,负责巡视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考区应当向每个考点派出两名考试监督员,负责监督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每个考点应当根据考生人数设立巡考员,负责在考试过程中巡察考场和考生考试情况。 第十三条 每个综合知识考试考场应当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由非兽医系统工作人员担任,由考点办公室聘任,报考区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四章 报考程序 第十五条 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名,并到考试所在地考点办公室或其指定地点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 (三)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可以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第五章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命题和组卷,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试卷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各考区办公室提供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考区办公室应当向考点办公室提供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考点办公室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一条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负责回收本考点的答卷和答题卡,并立即按照要求报送到考区办公室。考区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答卷和答题卡送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结束后,考区办公室应当将考试情况及时报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