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应于2011年4月28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 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附件十九)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1年5月2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申请报告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