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五、法律责任
1. 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虚假文件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Z06-1-2,2004-1-109))---隐瞒实验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调遣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报告;
2.非法行医4种处理办法:1取缔,没收,罚款;2吊销;3赔偿;4刑事;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