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
6.个体行医的许可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执业规则
1.医师权利(七种)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04-1-4,H2006-1-1 H2004-1-2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H2006-1-2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义务(五种)(Z06-1-1, Z2005-1-3同样考第四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
7.不得索贿受贿;
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
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考核和培训
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
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
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
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2003-1-10),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