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债券融资总量和规模逐年扩大,然而作为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公司债券发展现状并不尽如人意。据统计,境内公司类信用债券仅占全部债券存量的21.68%,市场供给规模仍然偏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左红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公司债券品种较少、结构单一。目前公司债主要是投资级债,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高收益债占比不高。而在美国债券市场,高收益债平均占比高达85%以上。二是我国公司债的期限结构主要集中在5年和7年期限品种,其他期限品种供给较少,不利于满足发行人差异化的融资需求。三是我国公司债的信用评级整体虚高,普遍都在AA级以上,这与信用评级业的不规范发展有关,导致公司债的信用评级不能准确反映信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债的发展。
完善债券市场立法
针对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左红认为,有必要尽快对我国债券市场立法进行完善。
第一,建议梳理、整合、统一、明确现有债券法律规定,制定债券两大市场之间互通机制的有关细则,补充完善交易所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位法支持。
第二,建议参照国际市场的成功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批准,公司债等非公债的发行由国务院整合、协调由同一监管机构负责;交易监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监管。
第三,建议降低债券市场做市商的准入标准,在债券发行、配售及公开市场操作等方面适当给予做市商便利,试点低等级公司债券的证券公司柜台销售网络,建立公开上市外的转让市场。
第四,建议借鉴成熟债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IB),鼓励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优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加入QIB。同时,提高个人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标准,鼓励个人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型基金等间接方式参与债券市场。
第五,建议加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降低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门槛,加大公司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适时推出风险可控的高收益债品种,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债券的评级标准。
(我们知道的东西是有限的,我们不知道的东西则是无穷的。 --拉普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