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法制现状迫切需要完善债券市场相关立法。另外,债券市场需要完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建立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加强债券市场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得到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作用和地位日趋凸显。股票融资与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形式,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直接融资比重偏低,而在直接融资中,债券市场又是“短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表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整体规模偏小,投融资渠道过窄,防控风险能力有限,直接融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发行管理体制,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这是促进实体经济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也是健全金融体系、分散各种风险、增加投资工具的必要措施。
债券市场法制现状
左红表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法制现状迫切需要完善债券市场相关立法。另外,债券市场需要完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建立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加强债券市场制度保障。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债券市场没有建立统一和明确的多层次法律体系,有关法律规定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左红说,松散的法律体系使得我国债券市场在统一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要求等方面都未达成一致。另外,由于我国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规范两大市场的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重合和矛盾,尤其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作为上位法的《证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现实中难以得到贯彻落实。而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日渐扩大,投资者和投资工具的日益丰富,债券法律体系较大的法律缺口将产生不小的法律风险,对债券市场稳定性和持久性有不利的影响。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实行“多头监管”。债券发行核准和市场交易监管涉及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和银监会等五个部委。
对于“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左红认为,一方面使我国各类债券在发行审核程序、发行标准、信息披露等方面宽严不一,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监管标准和交易规则不统一,也使二级市场容易出现监管盲区,阻碍债券业的健康发展。她介绍说,目前,世界成熟市场债券监管体制的主流趋势是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在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发行由财政部批准,地方政府债券由州政府管理,其他债券的发行全部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而所有债券的交易均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统一监管。在英国,金边债券发行由英国债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其他债券的发行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批准,所有债券的交易则均由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德国和日本的债券市场也大致采取类似的监管模式。
左红认为,“建立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进行统一、协调监管,有利于提高市场的完善性,防范市场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通常,发达国家成熟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我国债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投资者结构初步成型。但由于发展时间尚短,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一直是制约债券市场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左红说,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而成熟债券市场中,商业银行并非主要的投资者,例如美国,商业银行持有比例仅占8%。另外,交易所债券市场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但是准入门槛过低,几乎所有公众投资者都可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并不具备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容易转化为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