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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三节 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
期权又称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
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的卖主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二)金融期权的特征
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
与金融期货相比,金融期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期权的买方在付了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即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履行该期权合约义务。期权的买方可以选择行使他所拥有的权利;期权的卖方在收取期权费后就承担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即当期权的买方选择行使权利时,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
(三)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
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用作期权交易。可用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例5—10(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一般地说,凡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货交易。然而,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权交易。( )
【参考答案】×
【解析】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不尽相同。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权交易。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对于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对于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的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无需开立保证金账户,也无需缴纳保证金。
4.现金流转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即盈利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增加,而亏损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减少。当亏损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时,亏损方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追加保证金。因此,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必须保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特点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金融期货交易中购销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是无限的。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的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称,金融期权买方的损失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权费,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收取的期权费,损失是无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