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一节 清算与交收的含义
一、清算与交收的概念
(一)清算、交收的定义
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
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证券交易的清算】;
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
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及资金汇划。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介绍参与人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即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支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证券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清算和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1、清算与交收的联系
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
2、清算与交收的区别
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轧抵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净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对应收、应付净额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二、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交收{广泛采用}和会计日交收。
我国内地市场目前存在两种滚动交收周期,即T+1【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与T+3【B股、A股新股】。
三、清算、交收的原则
(一)净额清算原则
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记其各笔应收、应付价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
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可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
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二)共同对手方制度
在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是作为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对手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结果及其他非交易数据,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多边净额结算。
(三)银货对付原则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目前,银货对付已经成为各国(地区)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则。
(四)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券商、客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
四、结算账户的管理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要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以及非交易结算汇划过程来形成的资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一)结算账户的开立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
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
(二)结算账户的管理
1、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息。
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