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主要考点:
熟悉我国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权证是指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截止至2008年底,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有17只。
在权证清算交收模式上,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总体来说是一致的。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充当“共同对手方”提供交收担保。对于权证的行权,则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而由权证发行人自身通过提交担保物来保证权证持有人可以成功行权。在权证二级市场交易的交收和行权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贯彻了“货银对付”原则。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二是行权交收期不同。
一、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为防范结算风险,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权证结算业务设置了条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权证结算资格,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证券公司可选择代理结算模式或担保结算模式。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开立后,结算参与人须缴纳初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直接扣收)。
每月月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金额调整其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缴存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除每月月初定期调整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必要时还可以不定期进行调整,其资金变动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二、权证的清算交收
对于权证交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日担保交收(T日为交易日);对于权证行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行T+1日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T日为行权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证券、资金最终交收时点均为T+1日16:00。结算参与人和发行人应保证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和足量证券用于T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交收。
(一)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
1.权证交易的清算。T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当日的权证交易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T+1日的权证交易应收、应付资金净额,并向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清算数据。结算参与人应当通过IST系统及时下载该资金清算数据,并根据该数据按时完成T+1日的权证交易资金交收。
对于T日权证交易资金清算净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于当日记增、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但结算参与人必须保证在T+1日16:00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供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权证交易资金的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T日权证交易的清算数据,对T日权证净卖出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做交收锁定。结算参与人不得卖出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也不得将该部分权证用于质押或办理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业务。
2.权证交易的交收。T+1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以下T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
(1)将T日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2)根据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数据,对应记增、记减各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
(3)若结算参与人足额完成资金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应权证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3.权证交易交收违约处理。权证交易发生证券或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货银对付原则采取相应的交收违约处理措施。
(1)资金交收违约处理。在最终交收时点(T+1日16:00),结算参与人未完成权证交易资金交收,出现透支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