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的,中国结算公司将依法采取扣取其自营证券等措施继续追索。
5.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清算与交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二、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此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按照买断式回购品种设定并公布。如有调整,调整后的比率适用于调整日后的交易,已发生交易的履约金不追溯调整。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履约金并入结算参与人当日清算净额在资金交收账户中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对履约金计付利息。在收到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履约金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立即对履约金单列专户代为保管,直至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完成。
(一)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当日清算应付净额的,或当日清算应收净额不足抵补历史透支的,该参与人T+0预交收资金不足,其差额为待交付金额,必须在T+1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补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内。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方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对于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成交记录完成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交收。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