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注意的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客户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并由本人当面签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卡。
(5)银行及客户已盖章、签字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2.机构客户须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