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主要考点】
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1.国务院《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考点)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3.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5)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6)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4.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