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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交易第六章笔记(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

www.zige365.com 2010-8-3 16:02:2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

  (五)席位

  (六)投资组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安排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七)流动性要求

  (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九)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申报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报送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份。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4.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7.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已依法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仍存续的,在申请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就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目前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差异进行说明。

  (二)受理

  (三)审核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证券公司申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重点把握义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合同中约定。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同时,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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