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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交易第六章笔记(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

www.zige365.com 2010-8-3 16:02:2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考点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熟悉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根据《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循如下业务规范:

  (一)内控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结算部门负责。保证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监控,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二)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证券公司对代理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理推广机构违反《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理推广协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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