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1.执业回避适用于《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有利益冲突的场合。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2)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4)其他。
2.执业披露
(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以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为主。
其中隔离墙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重点。
(五)《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对开展会员制业务资格、流程、监管措施的规定:
(1)业务资格。
(2)业务流程。
(3)收费标准及风险准备金缴纳。
(4)监管措施。
2.13种禁止会员制机构及人员的行为
(1)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3)以“黑马推荐”等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4)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方式来进行不实的诱导性的广告宣传;
(5)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