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规范
一、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
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
(1)独立诚信原则。
(2)谨慎客观原则。
(3)勤勉尽职原则。
(4)公正公平原则。
二、证券分析师职业责任
证券分析师应当珍视起职业称号和职业名誉,不得做出有损于证券分析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证券分析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
证券分析师对客户或投资者的要求或拟委托的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范的,应予以拒绝。
证券分析师对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服务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原则。
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就主观判断的内容做出明确提示。
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用秘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或工作底稿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证券分析师应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
三、证券分析师执业纪律
2005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在第四章“执业纪律”中,明确了证券分析师的相关执业纪律,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证券分析师必须以真实姓名执业。
证券分析师的执业活动应当接受所在执业机构的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所在执业机构的合法利益。
证券分析师应当主动、明确地对客户或投资者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客户利益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或客户利益与所在执业机构利益存在冲突,或自身利益与所在执业机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主动向所在执业机构与客户申明,必要时证券分析师或证券分析师所在执业机构须进行执业回避。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
证券分析师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行业声誉。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证券分析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证券分析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
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宣传,更不得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进行含有歧义和误导内容的宣传,或可能会使公众对证券分析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证券分析师不得以客户利益为由做出不损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证券分析师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正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在研究和出版活动中不得有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的行业。
证券分析师在研究过程中应尽可能熟悉与了解已有的研究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
四、投资咨询业务的操作规则
(一)《证券法》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