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首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2.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
(1)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在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者持有短期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总托管量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3.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在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4.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5.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
6.信息披露的特殊事项
▲对有关发行文件及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发送至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并由后者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