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2】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1.改革:将先核定规模(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2.具体申报的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
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3.核准
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企业债券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并经人行和证监会会签后即可进行具体的发行工作。
【知识点3】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
1.目的:防范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而出现的风险,影响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2.证券公司从事企业债券的承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要求主承销商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初审过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如副主承销商、分销商及发行人在异地的,还应将初审意见抄送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复审过的,由证监会批复,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知识点4】企业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流通
企业债券发行完成后,经核准可以在证交所上市,挂牌买卖。
【知识点5】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的上市流通
1.准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
2.审批程序
3.信息披露
(1)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人行报告。
(2)披露的方式
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进行信息披露。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在安排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书面报告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提交该季度公司债券托管结算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