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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笔记十(3)

www.zige365.com 2010-8-15 1:13:4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三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

  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了解企业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及有关安排。

  熟悉企业债券发行的额度申请、发行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

  【知识点1】发行条件、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

  ①《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具有偿债能力。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连续3年盈利。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证券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进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2)募集资金的投向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证券法》: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2.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条款设计

要求

发行规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证券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在此限定规模内,具体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企业债券每份面值100元,以1000元人民币为1个认购单位。

期限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证券法》:原则上不能低于1年。

利率及付息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债券的评级

  

债券的担保

  

法律意见书

  

  
债券的承销组织

  ▲企业债券的发行应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自2000年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以来,已经承担过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已经承担过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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