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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www.zige365.com 2010-5-7 17:19:5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为了让投资者更加清晰的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充分意识到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投资损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导性文件。该文件以列举的形式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应对投资者充分揭示业务风险,确保投资者对业务风险的知情权与了解权。下面,我司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简要解读如下:
一、与现有的普通交易风险比较,首先揭示融资融券交易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及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交易既有区别,又有相同之处。区别是指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交易模式、投资者账户资产法律性质、投资者权利义务等方面与普通交易有很大不同。但相同点却又是共同的,即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交易一样,都是通过对有价证券的买卖,达到获得投资收益的目的。因此,基于这两种交易的共同点,融资融券交易也同样具有普通交易所拥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指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包括权益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商品风险。
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双方中的一方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带来的一种风险。
系统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是指某种因素会给市场所有的证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对于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揭示,《必备条款》是基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来要求的,即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由于投资者使用了一定程度的财务杠杆,因此,相应的投资风险也被进行了放大。该风险属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特有风险。
二、强制性要求证券公司揭示自身业务主体资格风险,强调了业务开展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与服务。因此,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资格。同时,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也应经常关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是否一直存续,从而做好相应的交易安排。
三、要求证券公司揭示投资者信用账户可能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确保投资者事前能够充分了解与强制平仓有关的所有事项
由于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投资者可能被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强制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强制平仓顺序等事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因此,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在出现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可能将面临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其中,合同中涉及的债务期限,追加担保物的时间与数量,警戒线与平仓线等内容,投资者应仔细阅读。
目前,证券公司对客户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最长期限设定为六个月,起始时间从客户实际使用证券公司资金或证券之日开始计算;另外,证券公司对于维持担保比例设置两个值:一个是警戒线,另外一个是平仓线。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证券公司将向投资者发出追加担保物的通知,并要求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证券公司规定的警戒线;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证券公司规定的平仓线,且投资者仍未及时追加担保物时,证券公司可以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金、担保证券进行处置,处置后的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公司规定的警戒线,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经济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担。
四、要求重点揭示因投资者资质变化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强调投资者资质及账户资产的重要性
在投资者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证券公司将会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进行初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和投资者提交的担保品价值对投资者进行授信。在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者的信用资质进行再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高或降低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如果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变差,证券公司会降低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势必会影响投资者在以后交易中对其可融入资金或证券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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