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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整理(九)

www.zige365.com 2009-11-20 18:55:5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34.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3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质押。

  37.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管、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38.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主体,为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39.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人而言,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公众”等;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金融工具而言,具体包括货币、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4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主体不合法指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方式不合法

  指行为人虽然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41.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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