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 3) 各土层一般均需采取试样或取得测试数据。 室内试验: 1) 土工试验。砂土可进行下列试验:重度、含水量、比重、颗粒分析、自然休止角等,对原状砂土试样,可再进行压缩及固结试验、三轴或直接剪切试验等等;粘性土可进行下列试验:重度、含水量、比重、液塑限、压缩及固结、三轴及直接剪切试验等等。 2) 岩石试验。可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剪切试验等。 水文地质工作: 1)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 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孔:一般性勘探孔,控制性勘探孔,技术孔,鉴别孔。
剪切试验方法及适用范围: 详细勘察阶段: 目的:提出设计参数等岩土工程资料,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和结论。 详细勘察的任务: (1)取得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和规模、可能采取的基础形式与尺寸和预计埋置的深度、建筑物的单位荷载或总荷载、结构特点和对地基基础的特殊要求。 (2)查明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各岩土层的性质和坡度,并对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进行计算和评价。 (3)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计算参数及整治措施。 (4)对一级建筑物和部分二级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并对建筑物的沉降、沉降差或整体倾斜进行估算。 (5)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场地.对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应判定其地震液化势。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必要时还应查明地层的渗透性、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 (7)判定环境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并提出防治建议。 (9)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方案选择所需的参数,并对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论证和评价。 (10)为选择桩的类型与长度、确定单桩承载力、计算群桩的沉降以及选定施工方法提供岩土工程参数。 详细勘察的勘察点间距 单位m: 详勘孔深: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应按照地基设计原则确定。地基设计原则一般有: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设计和按变形验算的地基设计。 因此,勘探深度也应分别考虑。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对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确定勘探孔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持力层为准则。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对除按承载力计算外,尚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地基沉降计算深度,并要考虑相邻基础的影响。地基沉降计算深度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21—2001)有关要求。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