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所以,它是索赔有效性的保证。
(2)总索赔
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通常在如下几种情况下采用一揽子索赔:
1)在工程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原因和影响都很复杂,不能立即解决,或双方对合同解释有争议,而合同双方都要忙于合同实施,可协商将单项索赔留到工程后期解决。
2)业主拖延答复单项索赔,使工程过程中的单项索赔得不到及时解决,最终不得已提出一揽子索赔。
3)在一些复杂的工程中,当干扰事件多,几个干扰事件一齐发生,或有一定的连贯性、互相影响大,难以一一分清时,则可以综合在一起提出索赔。
4)工期索赔一般都在工程后期一揽子解决。
7.3施工索赔的原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
(1)业主违约
业主违约常常表现为业主或其委托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为承包商提供应由其提供的,使承包商得以施工的必要条件,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常常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
(3)施工条件变化
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及障碍,常常导致涉及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度增加。
(4)工程变更
(5)工期拖延
大型土建工程施工中,由于受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承包商无权提出索赔。他应该以自费采取赶工的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如果到规定的日期,仍然做不到按期建成,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6)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通常表现为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或停工等。
(7)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法令的变更,比如限制进口、外汇管制或税收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提高。
(8)其他承包商干扰
其他承包商干扰通常是指其他承包商未能按时、按序进行并完成某项工作、各承包商之间配合协调不好等而给本承包商的工作带来的干扰。
(9)其他第三方面原因
其他第三方面原因通常表现为因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比如,银行付款延误,邮路延误,港口压港等。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的索赔往往比较难以处理。
7.4工程索赔的工作程序
索赔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索赔意向通知
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一般为28天),向工程师和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提出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2)索赔的内部处理
干扰事件一经发生,承包商就应进行索赔处理工作,直到正式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索赔报告。这一阶段包括许多具体的复杂的分析工作,主要有:
1)事态调查,即寻找索赔机会。
2)干扰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这些干扰事件是由谁引起的,它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3)索赔根据,即索赔理由。
4)损失调查,即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
5)收集证据。
6)起草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上述各项工作的结果和总括。它是由合同管理人员在其他项目管理职能人员配合和协助下起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