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5.9条 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设计中应按桩的类型和成桩工艺的不同将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以工作条件系数ψc,桩身强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桩轴心受压时 Q≤Ap fcψc
式中 fc—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值;按现行《混凝土设计规范》取值;
Q—相应于荷载效用基本组合时的单桩竖向力设计值;
p—桩身横截面积
c—工作条件系数,预制桩取0.75,灌注桩取0.6~0.7 (水下灌注桩或长桩时用低值)。
15.5、 当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底层柱混凝土柱强度等级时,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2.7条规定进行柱下局部承压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2.7条 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确定。在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2)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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