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计
15.1、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4条规定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4条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插注:柱底轴力应采用标准值而不是TAT、SATWE程序输出的设计值)。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插注:不是承载力设计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承台高度、支档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档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插注:柱底轴力设计值),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o不应小于1.0。
15.2、《建筑桩基设计规范》(JGJ94-94)基本不能使用,但还未废止。对于桩基础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供Qpk和Qsik,可利用其值按《建筑桩基设计规范》公式计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Quk,再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取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Quk/2。
15.3、较多情况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和桩基沉降验算,具体情况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2和8.5.10条。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2条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有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5.10条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擦型桩基。
嵌岩桩、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桩基、对沉降无特殊要求的条形基础下不超过两排桩的桩基、吊车工作级别A5及A5以下的单层工业厂房桩基(桩端下为密实土层),可不进行沉降验算。
当有可靠地区经验时,对地质条件不复杂、荷载均匀、对沉降无特殊要求的端承型桩基也可不进行沉降验算。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15.4、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