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岩土工程师考试: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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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灰 渣 系 统 9.1 一般规定 9.1.1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量,灰渣的化学、物理特性,除尘器和排渣装置的型式,冲灰水质、水量,以及发电厂与贮灰场的距离、高差、地形、地质和气象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灰渣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并贯彻节约用水的方针。当条件合适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干除灰方式。 9.1.2 对于有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发电厂,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设计粉煤灰的集中系统。该系统应能满足已落实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要求并为外运创造条件。 对于有综合利用要求、但其途径和条件都暂不落实时,设计也应为灰渣的综合利用预留条件。 9.1.3 除灰渣系统的容量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燃用设计煤种时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计算,并留有裕度。除按综合利用要求设置灰渣输送系统外,还应有能将全部灰渣送往贮灰场的设施。 9.2 干式除灰渣系统 9.2.1 当锅炉配置捞渣机且需干渣外运时,宜采用干式除渣方式。 9.2.2 干式除灰系统应根据输送距离、灰量、灰的特性以及除尘器集灰斗布置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宜选用负压气力除灰系统,正压气力除灰系统和空气斜槽、埋刮板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集中系统,以及由上述方式组合的联合系统。 9.2.3 大容量机组气力除灰系统的单元划分宜根据机组容量按下列原则确定: 单机容量为300MW,宜1~2台机组为一个单元。 单机容量为600MW,宜一台机组为一个单元。 9.2.4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出力应根据系统排灰量、系统形式、运行方式等确定。对采用连续运行方式的系统,应有不小于该系统燃用设计煤种时排灰量50%的裕度,同时应满足燃用校核煤种时的输送要求并留有20%的裕度。对采用间断运行方式的系统,应有不小于该系统燃用设计煤种时排灰量100%的裕度。必要时,可设置适当的紧急事故处理设施。 静电除尘器第一电场集灰斗的容积不宜小于8h集灰量。 9.2.5 灰库的设置和总容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作为中转或缓冲灰库时,宜满足贮存8h的系统排灰量。 2 当作为贮运灰库时,应满足贮存24h的系统排灰量。 3 两台300MW~600MW机组的灰库宜合并设置,并宜按两个粗灰库、一个细灰库设置。对600MW机组,如果灰量较大,可根据情况,两台机组共用三个粗灰库或每台机组各设两个粗灰库。 9.2.6 灰库卸灰设施的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厂外采用水力输送时,应设干灰制浆装置; 2 当装卸干灰时,应设能防止干灰飞扬的装车(船)设施; 3 当外运调湿灰时,应设干灰调湿装置。 9.2.7 负压气力除灰系统应设置专用的抽真空设备。 在一个单元系统内,当1~2台抽真空设备经常运行时,宜设一台备用。 9.2.8 正压气力除灰系统应设置专用的压力风机或空气压缩机。 在一个单元系统内,当1~2台风机经常运行时,宜设一台备用。 在一个供气单元系统内,当1~2台空气压缩机经常运行时,应设一台备用。当三台及以上空气压缩机经常运行时,应设两台备用。 9.2.9 气力除灰系统管道直管段宜采用碳钢管;对输送介质流速较高、磨损严重的管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耐磨管。 9.3 水力除灰渣系统 9.3.1 拟定水力除灰系统时,应根据工程条件重复使用电厂排水, 不宜使用新水。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制浆方式和灰水浓度。 9.3.2 厂内灰渣水力输送可采用压力管和灰渣沟两种方式,应根据锅炉排渣装置型式、锅炉房和厂区布置以及灰渣向厂外转运方式等条件确定。 9.3.3 在灰渣分除系统中,当渣采用水力输送方式且需用车(船)或其它输送机械外运利用时,宜采用渣脱水仓的方案。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如认为采用沉渣池方案较合理时,也可采用沉渣池方案。当锅炉采用液态排渣时,宜采用沉渣池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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