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岩土工程师考试: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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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仓的贮煤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作为混煤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 2 作为运煤系统的缓冲设施,此时宜与单台斗轮式堆取料机相配合,成为斗轮式堆取料机的备用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 3 城市供热电厂,由于场地狭窄或环境要求较高,没有条件或不允许设置露天煤场时,可设置筒仓;筒仓的总容量不宜超过全厂7d的耗煤量。 7.5 混煤设施 设计煤种为多种煤且需混煤的发电厂,应设置混煤设施。 7.6 筛、碎煤设备 运煤系统的筛、碎煤设备宜采用单级。经筛、碎后的煤块大小应适合磨煤机的需要,粒径不宜大于30mm。 7.7 控制方式 7.7.1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宜采用程序控制,并应设有控制室。运煤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应有自动联锁和信号装置,并装设必要的调度通信设备及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7.8 运煤辅助设施 7.8.1 在每路运煤系统中,应在卸煤设施后的第一个转运站、煤场带式输送机出口处和碎煤机前各装设一级电磁除铁器。当采用中速磨煤机或高速磨煤机时,应在碎煤机后再增设一级或两级电磁除铁器。 从煤流中分离出的铁件应有集中排弃至地面的设施。 当需要且有条件时,在第一个转运站处宜设置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处理设施。 7.8.2 新建发电厂应装设入厂煤和入炉煤的计量装置。扩建工程有条件时也应装设。 在运煤系统中,对入厂煤和入炉煤的计量装置应有校验手段。当铁路来煤装有轨道衡或公路来煤装有汽车衡时,入厂煤可不设实物校验装置。 7.8.3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中对入炉煤应装设机械连续取样装置。有条件时,宜设置入厂煤机械取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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