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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岩土工程师考试: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四)

www.zige365.com 2009-12-25 16:01:2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7 运 煤 系 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燃煤品种、来煤方式及当地的气象条件等,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
7.1.2 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的设施和设备,并与原有系统相协调。
7.2 卸煤装置
7.2.1 当由铁路来煤时,卸煤机械的出力应根据发电厂的容量和来车条件确定。在正常情况下,从车辆进厂就位到卸煤完毕的时间,可按不超过4h考虑,严寒地区的卸车时间可适当延长。
一次进厂的路用车辆数量,宜按日耗煤量确定:
1 每日耗煤量在2000t以下的发电厂为1/3列车;
2 每日耗煤量在2000t~4000t的发电厂为1/2列车;
3 每日耗煤量在4000t以上的发电厂为整列车。
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为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2。当采用双线缝式煤槽时,每线煤槽长度不宜大于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4。
7.2.2 建在矿区的发电厂,其厂外运输方式可采用带式输送机或自卸式底开车运煤。
自卸式底开车卸煤装置的长度应根据卸煤装置的形式、卸煤方式、系统的缓冲容量和调车方式等条件确定。当条件适合时,可按短卸煤沟设计,其输出能力应与卸车出力相配合。当采用缝式煤槽分组停卸时,卸煤槽的有效长度可根据第7.2.1条确定。底开车的备用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不宜小于15%。
7.2.3 螺旋卸车机和缝式煤槽的卸煤装置宜用于容量不超过600MW或耗煤量不大于350t/h的发电厂。
7.2.4 在缝式煤槽中,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时,叶轮给煤机应设有一台备用。
7.2.5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当耗煤量在250t/h及以上或发电厂容量在400MW及以上时,可考虑翻车机卸煤。耗煤量在350t/h~800t/h或发电厂容量在600MW及以上时,可设置两台翻车机。
当发电厂燃用大块煤、冻煤、耗煤量在200t/h及以上时,也可采用翻车机卸煤。
当来煤车辆中有不能翻卸的异形车辆时,其卸车设施宜结合空车清扫,在空车线一侧做50m左右的地面硬化处理。当异型车比例较大时,可设置相应的卸煤设施。
按发电厂规划容量考虑只设一台翻车机时,应有备用卸煤设施。
7.2.6 严寒地区的大型发电厂,当铁路来煤冻结严重而难以卸车时,可设置解冻设施,但应在项目可研阶段,提出设置解冻设施的专题报告进行论证。
7.2.7 由水路来煤时,应装设码头卸煤机械。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根据与交通部门商定的煤船吨位及卸船时间确定,但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300%,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大型码头的卸船机械宜采用桥式抓斗绳索牵引式卸船机。
接卸万吨级以上非自卸船的煤码头应配备清仓机械。
当条件许可时,可考虑采用连续式卸船机或自卸船工艺系统。
7.2.8 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厂内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相应规模的受煤站,不宜采用在斗轮式和抓斗式煤场的煤堆上卸车的方式。部分燃煤由公路运输的发电厂,铁路卸煤设施的规模应结合公路受煤设施的能力综合考虑,适当调整。
1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105t及以下时,受煤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采用抓斗式起重机、装载机和推煤机等作为清理受煤站货位的设备。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简易卸车机械。
受煤站内采用地下受煤斗输出,其输出系统宜与煤场共用。
2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3×105t~6×105t时,受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或浅缝式煤槽布置方式;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械。
受煤站的输出系统宜尽量与煤场共用。
3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6×105t及以上时,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应设置汽车卸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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