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生活区含宿舍、食堂、卫生室、厕所、淋浴间、开水房、娱乐室、阅览室和与其配套的道路系统。 第二十条 宿舍。采用砖砌时,正面设1m宽走廊,前屋檐挑出走廊200mm,后屋檐挑出外墙400mm,走廊外边应设置明沟。 室内地面混凝土找平压光,内外墙面抹灰、刷白,宿舍前后设可开启式窗户,保证通风良好,门、窗应带纱。严禁使用钢管、胶合板、竹片、毛竹、石棉瓦等材料搭设简易宿舍给工人居住;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宿舍。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应超过16人。床铺应为不超过2层的铁制架床,第一层距地面0.5m,第二层下距第一层1m,上距天棚不低于1m。不得使用通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室外设晾衣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