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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宁夏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www.zige365.com 2009-12-24 16:26:1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局),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精神,现将我区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医师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含自治区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五)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六)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七)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八)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九)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进行网上报名。对未列入考试目录专业的人员,仍按照原自治区卫生系列统一评审条件解决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办法参照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报送自治区卫生厅,由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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