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51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确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原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6〕226号)、《关于转发〈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8〕344号)等文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报考学历要求
(一)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365(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学学历(学位)。
(二)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必须以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卫生类毕业学历或学位为依据。
(三)对报考学历(学位)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47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医药卫生类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8〕2号)等文件执行。
(四)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时间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报考专业要求及设置调整
(一)从2011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专业类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凡医、药、护、技岗位之间发生变动,平考同级别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取得与报考专业相对应专业的毕业学历。
(三)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从事本专业任职年限均从受聘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脱产学习,在报考中初级技术资格时,应从任职年限中扣除脱产学习的时间。
(五)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精神,凡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中级资格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1年参加考试。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只能受聘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五、考试方式、科目及时间安排
2011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共65个专业的全部科目均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具体机考时间以准考证上时间为准):